Q/331082 SJ
陕西天天向上眼镜有限公司企业标准
Q/331082 SJ 001-2018
眼镜清洗液
2018-05-18发布 2018-05-20实施
陕西天天向上眼镜有限公司 发布
前言
陕镜眼镜清洗液是本公司的产品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,使加工企业的组织生产、质量检验、交货验收有依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标准,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。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规定编写。本标准由陕西天天向上眼镜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晓刚。
本标准于2018年05月首次发布。
眼镜清洗液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眼镜清洗液的原材料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保质期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椰子油衍生物、芦荟提取精华等为主要成分制成的眼镜清洗液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2828.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/T 636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/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
GB/T 8I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值的表示和判定 GB/T 26396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
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3 原材料
3.1.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3.1.2 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GB/T 26396中C类的要求。
3.1.3 产品所用的其余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的要求。
4要求
4.1 感官
产品的感官应符合表1规定,
表1 感官
项目 | 要求 |
外容器 | 整体洁净,完整无破损 |
外观 | 均匀液态 |
色泽 | 透明 |
气味 | 呈规定气味,无异味 |
4.2 理化指标
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
项目 | 指标 | |
PH值(25℃,1%溶液) | 5.0~10.0 | |
净洗力 | 擦拭后,眼镜表面清洁、明亮,无明显污渍 | |
度蚀性 | 对金属的影响 | 经腐蚀性试验后,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坑蚀、变色等现象 |
对塑料的影响 | 经腐蚀性试验后,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鼓泡、变形等现象 | |
密封性 | 经密封试验后,无泄漏现象 |
4.3 稳定性
4.3.1 耐热
在(40±2)℃下保持8h,恢复至室温后,应无分层、浑浊、异味现象。
4.3.2 耐寒
在(-5±2)℃下保持 8h,恢复至室温后,应无分层、浑浊、异味现象。
4.4 净含量
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感官
取适量样品置于烧杯中,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和鼻嗅。
5.2 理化指标
5.2.1 pH值
按 GB/T 6368 的规定执行。
5.2.2 净洗力
在25℃±5℃条件下,将表面沾有食用植物油、油性记号笔涂写的两副眼镜上分别喷射适量的产品,用眼镜擦拭布擦拭,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检查。
5.2.3 腐蚀性
5.2.3.1金属
将金属镜架浸没于产品30min后,取出自然风干后,目测检查镜架表面是否有无肉眼可见的坑蚀、变色等现象。
5.2.3.2 塑料
将塑料镜架浸没于产品30min后,取出自然风干后,目测检查镜架表面是否有无肉眼可见的鼓泡、变形等现象。
5.2.4 密封性
将包装好的产品反复摇晃50次后,倒置在水平平面上,30min后,观察瓶口处有无漏液现象。
5.3 稳定性
5.3.1耐热
取适量产品试样,置于(40±2)℃的保温箱中放置8h,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,目测、鼻嗅检查产品是否有分层、浑浊、异味现象。
5.3.2 耐寒
取适量产品试样,置于(6±2)℃的冰箱中放置8h,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,目测、鼻嗅检查产品是否有分层、浑浊、异咏现象。
5.4 净含量
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组批
以同一工艺、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。
6.3 出厂检验
6.3.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。
6.3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和PH值。
6.3.3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
6.3.3.1 抽样方法
以整批产品的包装桶数作为总体的物料的单元数,液体产品采样按GB/T 6680的规定执行。
6.3.3.2 抽样数量
液体产品从选取的包装桶中,用两端开口采样器全液位采样;每批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得少于500mL。将采取的样品混匀后,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;密封贴上标签,并注明生产厂名称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,一瓶供检验用,另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,以备查用。
6.3.4 判定规则
采用GB/T 8170 中“修约值比较法”,
6.4 型式检验
6.4.1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须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:
b)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:
c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d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,
6.4.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。
6.4.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。
6.4.4 判定规则
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瓶中采样检验。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标志
7.1.1销售包装上应至少标有以下内容:
a)产品名称:
b)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:
c)产品净含量:
d)产品出厂日期、限用日期及保质期:
e)执行标准号:
f)产品合格标识.
7.1.2 包装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/T191的规定选择使用。
7.1.3 标志应清晰、牢固,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面褪色、变色、脱落。
7.2 包装
产品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,应防尘、防震,便于运输和贮存。如客户有特殊要求,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。
7.3 运输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冲击、挤压、日晒、雨淋及化学品的腐蚀。
7.4 贮存业下载
产品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、清洁的仓库,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、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,远离热源。
8 保质期
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,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,产品自生产之日起,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.